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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9月5日2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里**号院**号楼楼下,无故滋事,无故毁损被害人孙某某(女,35岁,北京市人)停放于此的白色奔驰牌机动车(车牌:京NG****),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7885.01元。

被告人后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朝阳区**里**号院**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本案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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