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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寻衅滋事案)_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汉族,高中文化,住济宁市任城区**镇**村(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一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在邵某某(另案处理)安排下,为强行承揽**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拆除等项目,指使被告人吴某某、常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多人连续两天到**村拆迁工地结伙聚集,对中标公司征收房屋、拆卸门窗的施工人员进行辱骂,恐吓工人不许干活,强行驱赶工人离开工地,于2018年8月26日13时许在**村委大门附近对中标公司工人王某某、刘某某继续驱赶时,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对二人用腰带抽打胳膊、用脚踢踹腿部、用拳头捣击上身,并强行夺取手机阻拦报警,造成中标公司一直无法正常派驻工人开展施工活动,严重影响到该工程进度。数日后,邵某某伙同其妻吴某某(另案处理)获取到该项目施工权,并交予合伙人孟某某进行施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监控截图、合同书、110接处警回执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及同案犯邵某某、吴某某、邵某甲、吴某某、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他人为强揽工程,采取殴打、辱骂、驱赶从业人员等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的软暴力手段和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对他人进行恐吓,足以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敏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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