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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东平县**镇**村**号,住**。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6月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刑事拘留折抵);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8月20日被东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4时许,李某某与井某某在东平县**镇驻地发生冲突,后李某某乘坐任某某的宝马轿车(车牌号为浙******)离开,井某某联系刘某某等人进行拦截追赶。被告人卢某某驾驶刘某某的桑塔纳轿车在220国道东平县斑鸠店镇**路段对该宝马轿车进行连续撞击。经鉴定,浙******宝马牌小型轿车损失价值31282元。

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8月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车辆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某、宋某某、刘某某、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涉案物品价值鉴定意见;手机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彬彬

检察官助理张帅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于东平县看守所,其近亲属王冬雪联系方式18264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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