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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容留卖淫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2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赤壁市**镇**街**号。2014年11月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 月1 日至7 月1日,被告人卢某某在赤壁市**一巷经营按摩店,容留杨某某、王某某、邹某某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微信转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容留三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毅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在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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