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0月20日,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1月份至5月份期间将**小区**栋**单元**楼**号自己经营的**宾馆租给穆某某(另案处理),穆某某组织陈某某、卓某某、杜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等卖淫女在宾馆房间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卢某某在明知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卖淫的情况,仍将房间出租给他人,并从中赚取房租10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上缴了违法所得10050元。
2020 年5 月28 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卢某某到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卢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被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焰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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