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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十堰市**中学教师,出生地湖北省竹山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镇**路**号**栋**单元**室,住十堰市张湾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在其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路**小区**栋**室的家中,容留赵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卢某某在其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路**小区**栋**室的家中,容留赵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卢某某在其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路**小区**栋**室的家中,容留赵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瞿玉敏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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