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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930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200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镇**村**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卢某某以每个月5500元的租金租住了本市**区**7 栋**房。2020年1月至4月期间,卢某某多次容留多名人员在其住处吸食K粉、开心水等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在**房,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此房间吸住晶开心水和K粉。

 2、2020年4月5日左右,被告人卢某某在2305房,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此房间吸住毒品开心水和K粉。

 3、2020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在2305房,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林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 )等人在此房间吸住毒品开心水和K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秀敏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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