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卢某某,曾用名卢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澧县**街道办事处**社区新公路旁容留吸毒人员向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在自己的湘******白色本田小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结晶(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尿样检测报告;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兴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在澧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3、移送起诉书十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二份;
_6、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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