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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7********,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昭阳区**街**门附近自己经营的旅社内容留阳某某、向某某卖淫,从中采用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取嫖娼人员金某甲、金某乙与阳某某、向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费用500元。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娟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在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玖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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