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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妨害公务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卢某某,曾用名卢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行政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沈丘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4时,沈丘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刘某某带领辅警郭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到**行政村**庄进行执法时,被告人卢某某拒不配合并辱骂刘某某,将刘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及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被告人卢某某的有罪供述;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证人郭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6.视听资料;

7.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丽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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