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94********,彝族,小学文化,粮农,四川省雷某某人,住雷某某**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雷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雷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卢某甲搭乘卢某乙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经过S307省道雷某某五官乡水口庙路段时,被在此路段设卡开展交通安全检查的交警拦下接受检查,检查过程中,卢某甲辱骂交警,并用拳头对辅警伍某某实施殴打,致伍某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志 维
检察官助理:谢群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雷某某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3.起诉书副本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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