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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卢某某,曾用名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个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0时许,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上西派出所值班民警张某某、张某某及辅警何某某,接到广元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前往广元市利州区上西利州中专附近处警。三人赶到现场了解系被告人卢某某乘坐杨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付车费时发现手机不在,怀疑系司机所拿而发生争吵,遂司机杨某某报警。出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卢某某情绪激动,不配合民警工作,欲动手殴打出租车驾驶员杨某某,被民警制止。后出警民警张某某查找到卢某某父亲电话号码正拨打时,卢某某突然大吼“不准给我父亲打电话” 同时用手掐住民警张某某的颈部欲抢夺其手机,后被民警张某某、辅警何某某上前制服并上铐后带回上西派出所值班室,在值班室内卢某某当着其父亲的面将值班室门边不锈钢垃圾桶踢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卢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身份前科调查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张某某、何某某、杨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暴力袭警依法应从重处罚,曾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处罚,具有违法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天斌

(院印)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卢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候审;

2. 案卷卷宗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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