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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52********,汉族,大学文化,双城区**局**。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双城区双城镇**街**委**组,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2020年9月28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逮捕后,本院依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20年10月23日建议侦查机关对卢某某变更强制措施,2020年10月24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1月4日,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5时30分左右,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永治派出所民警朱某某、辅警麻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到双城区民乐小区D区门前出警,民警将违法行为人卢某某口头传唤至永治派出所接受调查,卢某某在双城分局永治派出所办案区人身检查室接受人身安全检查时,拒不配合,多次辱骂在场民警,并用拳头殴打民警朱某某前胸一拳。朱某某的伤情经鉴定,未达到轻微伤。

2020年9月27日16时30分,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永治派出所将被告人卢某某移交给双城分局治安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卢某某逮捕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业菊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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