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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失火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住湖北省红安县**镇**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失火罪,经红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1时45分许,被告人卢某某来到红安县八里湾镇宝剑桥村祈雨山为给其去世的丈夫刘兴伟祭拜烧纸。其用购买的打火机将纸钱点燃后,被风将燃烧的纸钱吹到墓地旁的杂草丛中,引发森林火灾。发现起火后,卢某某立即用装纸钱的袋子灭火,并叫来同行的陈某某一起灭火,见火势无法扑灭,两人遂向该村**刘某乙求救并积极参与救火,火灾于当日14时许扑灭。经红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调查,此次火灾造成有林地过火面积6.25公顷(折合93.75亩)。

案发后,卢某某赔偿了八里湾镇李东湾村石家湾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八里湾镇宝剑桥村及李东湾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气象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殷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的陈述;4.红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和指认笔录;6.指认现场的视频的视听资料;7.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卉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红安县**镇**园**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3950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附后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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