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于2020年1月24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岑某某三堡镇车河村某山场其承包的鱼塘使用打火机烧鱼塘边杂草时不慎引发山林火灾。经鉴定,该失火山场过火总面积34.18公顷(折合512.70亩),过火有林地面积33.70公顷(折合505.50亩),过火树种为马尾松、湿地松。
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过失引发山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萍萍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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