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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刑诉〔2019〕497号

被告人卢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4********,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19年10月21日由北流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卢某某去到北流市六麻镇升平村高垌组其本人的责任田内燃烧杂草,由于卢某某未注意用火安全,引起北流市六麻镇升平村河龙组及高垌组山场发生森林火灾,经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11.71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陈某乙、李某某、陈某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丁、邱某戊的证言;4、辨认笔录:被告人卢某某辨认现场笔录;5、鉴定意见:森林火灾损失调查报告书;6、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猛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案卷材料扫描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伍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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