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三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时系福清市**馆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1月16日,福清市人民政府决定将福清市**北侧一块山坡地作为落实福清市**庙教产重建宗教活动场地用地,由福清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福清市民宗局”)做具体建设项目安排。2006年11月1日,经福清市民宗局研究同意,成立福清市**庙筹建委员会,其中被告人卢某某任副主任。之后,被告人卢某某负责城隍庙项目工程建设、装修装饰、资金筹集等事务。因**庙建设过程中引发群众信访等问题,福清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月24日同意调整为建设民俗馆。2009年8月19日,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福清市发改局”)批复**馆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所需资金由群众捐资解决。2014年8月27日,福清市文化体育局同意成立“福清市**馆”,属民办非营利性质,具有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为卢某某,经费由举办者自行解决。2016年9月26日,福清市**馆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卢某某,业务主管单位为福清市文体局。2017年4月17日,福清市民宗局向福清市人民政府申请撤销其作为民俗馆项目的业主单位,福清市政府同意其撤销申请。2017年9月4日,福清市发改局批复变更**馆项目的业主单位为福清市**馆,总投资变更为2300万元,所需资金由群众捐资解决。
2010年左右,福清市**馆主体工程建设完工,因资金短缺拖欠施工方工程款400余万元。2012年左右,被告人卢某某明知**馆处于负债状态,没有资金可用于装修工程,仍以城隍庙装修为由,与林某甲签订民俗馆装修装饰合同,收取林某甲保证金70万元,并将保证金用于偿还民俗馆主体建设债务。后被告人卢某某为退还林某甲保证金及偿还主体工程债务,隐瞒其已与他人签订城隍庙装修装饰合同及民俗馆没有装修资金的事实,又以上述方式先后与许某某、吴某某、林某戊、罗某某、陈某某、林某己、黄某某等人签订内容基本相同的装修装饰合同,并收取上述承包人履约保证金20万元至178万元不等,将后期收取的保证金用于退还前期保证金、偿还城隍庙主体工程债务等。至案发时止,被告人卢某某尚未还清被害人林某戊、林某己的保证金,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卢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与被害人林某戊签订《福清**庙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687.6117万元,开工日期2015年4月30日,乙方进场后15天内,甲方按工程款总造价20%分三次支付给乙方作为备料款,保证金150万元,甲方应当开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2015年1月至4月份期间,被害人林某戊向被告人卢某某支付保证金120万元。在收取林某戊保证金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又与罗某某签订装修工程,并收取保证金。被告人卢某某在收取林某戊保证金后,立即用于偿还前期收取的装修合同保证金、主体工程债务、个人债务,包括退还许某某45万元、退还吴某某20万元、退还林某甲10万元,偿还个人债务13万元。之后,被告人卢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林某戊进场施工及退还保证金。至案发时止,被告人卢某某利用后期收取的保证金、借款等退还被害人林某戊保证金74万元,造成林某戊损失46万元。期间,林某戊(另案处理)将损失转嫁给姚某某、谢某某。
2、2017年3月3日,被告人卢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以福清市**馆的名义与被害人林某己签订《福清市**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福清市**馆主、副楼装修工程,工程造价4556.1689万元,开工日期2017年3月21日,乙方工程队进场后15天内,甲方按合同总造价的20%分三次付给乙方作为备料款,保证金200万元,若甲方不能及时支付备料款,应在一个月内退还保证金。2017年2月至4月份间,被害人林某己支付保证金178万元,卢某某立即将其中的88万元用于偿还被害人林某戊及从林某戊处转包的谢某某,剩余款项用于偿还主体债务等。之后,被害人林某己组织施工队进场施工,卢某某无法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工程款及退还保证金。至案发时止,被告人卢某某利用后期收取的保证金、借款退还被害人林某己保证金175万元,造成林某己损失3万元。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卢某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控告书、自述材料、装修装饰工程合同、银行账户流水、转账凭证、捐款收支账目、民事判决书、政府及相关部门文件、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吴某某、姚某某、谢某某、黄某某、魏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胡某某、杨某某、陈某乙、张某甲、林某丙、林某丁、陈某丙、王某某、张某乙、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戊、林某己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4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琳
检察官助理:林娟
2020年7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于福建省福清市玉屏参前府前37号,联系电话18950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计937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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