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3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镇**街**,现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一直想承接中国铁塔**分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2016年3月4日,湖北省**建筑总承包集团**建筑工程公司成为中国铁塔**市分公司2016年度建设工程施工(基站土建施工)集中采购招标项目的中标人,被告人卢某某得知此情况后,多次找湖北**通信技术工程有限有限公司、湖北省**建筑总承包集团**建筑工程公司相关人员洽谈承建桩基工程事宜,但均未达成合作协议。2016年6月份,被害人邓某某联系被告人卢某某,表示想与其合作建设桩基工程,被告人卢某某明知自己没有承接到桩基工程,为骗取邓某某的信任,向邓某某出示了中国铁塔**分公司2016年度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影印件及伪造的其与湖北省**建筑总承包集团**建筑工程公司**办事处的《合作协议》,致使邓某某相信卢某某已经承接到该桩基工程,遂于同年8月11日与卢某某在黄石市黄石港区**酒店签订《中国铁塔基础施工协议》,根据该施工协议约定,邓某某于当日至8月18日先后分三次支付给卢某某工程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同年9月5日卢某某以购买工程保险为由向邓某某索要保险费5000元,随后,邓某某带领工人进场施工受阻,得知被告人卢某某没有承接到该桩基工程。被害人邓某某多次联系被告人卢某某要求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卢某某被迫于2016年9月16日向邓某某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退还上述款项,但一直未退款并对邓某某避而不见。被害人邓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的亲属代其退还赃款105000元,被害人邓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卢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合作协议、中标通知书、中国铁塔基础施工协议、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熊某某、任某某、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0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若文
检察官助理:叶萌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鄂州市鄂城区**镇**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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