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98********,彝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四川省雷波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卢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浙J9****号小型面包车在道路上行驶,途经本市玉城街道城中路贪吃渔人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往医院抽血检测并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其被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单、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无驾驶汽车资格,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芬
检察官助理:蔡怡慧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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