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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2006年6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五千元;2007年5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刑罚尚未执行的一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9月6日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千元,与原判余刑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罚金五千元;2014年12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于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鲁******号小型轿车,沿汶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店头完小路段时,车头前侧与路南侧电线杆发生碰撞,致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案发时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卢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临沂市**队**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血醇检验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纪元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316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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