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31990********,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19年12月3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酒后驾驶悬挂伪造鄂B*****号车牌的二轮摩托车由西塞***向西塞**方向行驶,当行至**大道***小区路段时,与被害人刘某甲骑行并后载被害人刘某乙的鄂B*****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甲、刘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21时53分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于23时15分派民警赶到本市**医院将被告人卢某某抽取血样。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02mg/100ml。
被告人卢某某2020年1月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图片、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柯某乙、柯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伪造号牌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豫军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166****。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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