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8********,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汉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5的小型普通客车,从脉旺镇脉南出发前往杨林街,行驶至杨林道班路口时,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检测结果为192.1mg/100ml。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234.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现场照片一组、现场平面示意图、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生彪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72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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