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1〕26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街道**村**号。2003年8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5月25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浙DB*****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镇***村出发驶往**镇**村方向。20时许,途经**镇**村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单、抽取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抽取血样视频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卢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52*******;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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