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200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郑州**学院学生,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巷东**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HH****号“本田”牌二轮摩托车,沿武陟县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华家电超市门前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9.76mg/100m1。
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平
王 斌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1.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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