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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卢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现住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西域华城**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8时3 0许,被告人卢某甲和曾某某等几个朋友在赣州市章贡区赣南路的一个饭店吃饭,其间喝了酒。饭后卢某甲和曾某某到赣州市章贡区涌金门河边散步,23时许,被告人卢某甲接到其儿子卢某乙打的电话说不舒服。尔后于2019年8月17日0时6分许,卢某甲醉酒驾驶赣B*****号小型普通客车回家准备送儿子去医院,行驶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城路西河检测站中心门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卢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卢某甲同步录音录像等;4.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交通事故,其醉酒驾驶行为是因其儿子在家生病不适,为急于回家察看病情才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  翼

                               检察官助理 :肖榕娟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79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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