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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四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9********,汉族,小学文化,南通市通州区****店厨师,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号)。被告人卢某某曾因赌博,于2016年4月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收购赃物,于2010年8月1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交通事故逃逸,于2019年9月1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3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卢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卢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3时左右,被告人卢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苏FB****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通市港闸区**路段,所驾车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陈某某所驾驶的未悬挂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陈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3mg/100ml,系醉酒。

事发后,被告人卢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制作的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  军

检察官助理:李  茹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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