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成都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现住成都东部新区**街道**村**社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原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川A*****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刘某某,由成都东部新区石板凳街道郑老四餐厅行驶至大桥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2.0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13.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醉酒程度、认罪认罚、坦白、初犯、无证驾驶机动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毅
检察官助理:孙琪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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