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凌晨1时22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粤TA****号牌小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至惠州市惠城区鹅岭东路教育局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吹气检测,结果为93mg/100ml,随后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经鉴定,卢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鉴定意见;视频光碟;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彬

2019年215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20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碟2张。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