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97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队。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7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在明知陈某某(另案起诉)已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将其粤MH****号小型普通客车交付给陈某某驾驶。当日3时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上述车辆行驶至本市白某某115省道下行14公里6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卢某某、陈某某均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3.5mg/100ml 。
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康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他人饮酒后仍然交付机动车让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卢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浩添
检察官助理 于佳蕾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955****。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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