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2日22时,被告人卢某某在饮酒后,驾驶粤HU3****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321国道219公里700米路段由道路东侧往西侧横过道路时,未让道路内其他车辆优先通行,与直行由陈某某驾驶的粤H03****号小客车发生碰撞,致卢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卢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鉴定,事发时被告人卢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5.书证若干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从宽处理;造成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鉴雄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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