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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74*******,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号,现住该处。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8日被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晚,被告人卢某某在吃饭时饮酒,当晚21时许,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A*****的小型轿车,在长清区**街**医院对面胡同道口由北向南倒车时,与沿中川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的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卢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事故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0.9±8.9mg/100ml。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卢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丽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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