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行政村***村**号,住所地**,因赌博,于2010年10月7日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单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5日21时左右,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黑色风神牌小型汽车行至**路**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卢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1.书证:户籍证明、酒精测试单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孟锋
检察官助理 陈丹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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