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6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某某,住尉某某**镇**村六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尉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尉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7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接送该村幼儿园学生上学,行驶至尉某某大营镇卢家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辆机动车核载人数为9人,实载26人(含25名学生和司机卢某某),载客超过额定成员100%以上,系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卢某某的年龄、住址等情况;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卢某某无违法违纪犯罪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卢某某具有驾驶机动车资格的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车辆核定载客为9人的情况;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卢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的情况;尉某某中心医院诊断证明及病例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卢某某患有心脏病、心绞痛等疾病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机动车载客26人被当场查获的情况。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驾驶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9人、实载26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的犯罪事实。4.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视频证实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机动车载客26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机动车严重超员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提起公诉。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 涛
检察官:高丽平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至尉某某大营镇卢家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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