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82********,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街**号,住安徽省广德市**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德市桐汭路与桃州南路交叉路口处,与徐某某驾驶的皖P*****号小型轿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出警民警在处置事故过程中发现卢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其带至广德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卫东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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