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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6时35分左右,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黑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土左旗**镇**村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因路窄与对向行驶来的王某某驾驶的农用车别了一下,后卢某某掉头追上农用车,停下车与王某某理论,王某某发现卢某某喝酒后打电话报警。经检验,卢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6.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旭

检察官助理:杨群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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