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31990********,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Q****0小型客车酒后行驶至北京市通武线与芦求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7mg /100ml。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卢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海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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