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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1日22时30分许, 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皖A9**EJ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洒渔河大桥大水井公路K0+300M处, 翻下道路西侧,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13.3mg/100ml,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37.10mg/100ml(乙醇/血)。大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及鉴定意见书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也予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充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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