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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3********,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7时2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云P*****号小型普通客车至丽江市古城区金虹路、市一中后门接了欲上雪山的游客任某某、刘某某等人,后卢某某驾驶云P*****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金虹路行驶,驶入金虹路加油站,该车乘坐游客报警称卢某某涉嫌酒驾。该车后由卢某某同事李向龙从金虹路加油站驶离,当车行驶到金虹路义尚村路口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卢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随后民警将卢某某带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卢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8.15mg/100ml血,达到醉酒阈值。卢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血样提取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万媛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98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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