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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已达报废标准的粤A8****号小汽车上道路行驶。卢某某驾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路怡翠花园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后,卢某某供述上述经过。

经检测,被告人卢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6.0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关尚辉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3926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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