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68********,汉族,小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宁波554四轮拖拉机,行驶至海伦市百祥镇政府东300米T型路口处左转弯时,与付某某驾驶由西向东行驶的黑A****9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分析结果为218.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11月4日被海伦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圣楠
2020年1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