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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4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住湖北省红安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3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8日18时10分,被告人卢某某驾驶人力三轮自行车在麻城市松桂路城北停车场路段由西往东行驶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死因系严重颅脑损伤。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卢某某一直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8月28日,卢某某认罪悔罪,真诚向受害人家属赔礼道歉,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谈某甲、谈某乙的证言;3、麻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湖北中机车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某一直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满七十周岁,属过失犯罪;已向受害人家属赔礼道歉取得谅解,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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