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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75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群众,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乡**村**组**号,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镇**路**号**单元**室。因赌博于2019年5月2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1时09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浙E0X599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县李家巷镇**大道**路段处与中央护栏发生碰撞,长兴县公安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将其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卢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8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5.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青

                                    2020年7月23日

附:

1. 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7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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