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广东省云浮市郁某某××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燃油二轮摩托车沿郁某某S368线由××镇往××镇方向行驶,行至郁某某S368线××镇××汽修厂对出路段时,与前面靠右路边临时停放由黄△标驾驶的粤H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卢某某受伤及其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6月28日,经郁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标对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187.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受伤及一车损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海泉
检察官助理:刘炘文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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