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3821989********,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卢某某曾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4月19日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邳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3时51分,被告人卢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上道路沿邳州市官湖镇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官坊线“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经抽取案发时卢某某静脉血液鉴定,其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42.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当日,卢某某在邳州市人民医院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松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05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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