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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64********,汉族,高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户籍地,群众,赤水市**公司退休人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明知自己饮酒后,驾驶贵C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赤水市贵福金街往人民东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人民东路人和广场福乐多超市门口停车场停车时,与代某某停驶在停车场内的川E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卢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因其无法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执勤民警随即依法将被告人卢某某带到赤水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备检。归案后,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3日,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鉴定意见为: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酒精)成分,其乙醇(酒精)含量为246.1mg/100ml。

2020年12月16日,经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本次事故由被告人卢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代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贵C9****、川EX****小型普通客车(照片移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红梅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赤水市**路**号**栋**单元**室家中,联系电话15885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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