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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镇**村**组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5月7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河南烟城率事务所律师温学锋。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豫K*****小型普通客车沿许昌市建安区许鄢快速通道南侧辅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许昌市建安区五女店镇商业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化验鉴定,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651mg/100ml。被告人卢某某应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告人卢某某对自己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1.2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振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原籍,电话:1533399****;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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