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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闽清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与朋友陈某某等人在福州市仓山区金祥路附近的一个餐馆内饮酒后,驾驶车牌为赣******的小型越野客车送陈某某前往闽侯县白沙镇。当日2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小车从白沙镇大濑村返回福州市区时,撞上路边围墙,随后路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时,将被告人卢某某带往闽侯县医院抽血。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卢某某案发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4.1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鉴定检验报告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调查笔录、现场照片;

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品雪

2019年12月31日

附注:

(一)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闽侯县。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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