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厝**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1日5时2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闽A3A*** 小车载郑某某沿连江县凤城镇可门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行经可门东路人民会堂附近路段时追尾前方同向行驶葛某某驾驶湘N93***车辆,造成两车及路中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卢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4mg/100ml。
2020年12月11日,卢某某经传唤主动到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员信息查询结果、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表、车辆信息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监控照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天祥
检察官助理:方 榆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