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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1〕Z26号  

侦查机关

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卢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户籍地

福建省莆田市

职业

务工

身份号码

3503211984********

出生日期

1984年**月**日

现住址

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

犯罪前科

强制措施

2021年126日被刑事拘留。

指控事实

2021年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闽B6****小型汽车,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工业园区行驶至黄石镇石兴街三岔路口时,被执勤的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92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证据清单

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供述、《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认罪认罚

具结情况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起诉罪状

法律根据

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量刑建议

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刑期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适用缓刑。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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