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
||||||
起 诉 书 |
||||||
荔检一部刑诉〔2021〕Z26号 |
||||||
侦查机关 |
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
适用程序 |
速裁程序 |
|||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姓名 |
卢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户籍地 |
福建省莆田市 |
职业 |
务工 |
|||
身份号码 |
3503211984******** |
出生日期 |
1984年**月**日 |
|||
现住址 |
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 |
|||||
犯罪前科 |
无 |
|||||
强制措施 |
2021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 |
|||||
指控事实 |
2021年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闽B6****小型汽车,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工业园区行驶至黄石镇石兴街三岔路口时,被执勤的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92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
|||||
证据清单 |
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供述、《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
|||||
认罪认罚 具结情况 |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
起诉罪状 法律根据 |
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
量刑建议 |
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刑期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适用缓刑。 |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1年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