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住福建省长乐区**路**号小区**座**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独自在福州市长乐区朝阳**路**银行**支行对面的**店饮酒,期间卢某某喝了七八两酒精度数约10度的青红酒,22时许李某某到**店陪卢某某聊天,22时30分许,卢某某在牛杂店路边取车,随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着李某某准备前往**港海边。22时53分,被告人卢某某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高速公路营前收费站入口广场时,被福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卢某某呼气测试值为2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通行记录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检测样本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林锦龙
检察官助理:王潇君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55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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